添加日期:2018年1月22日 阅读:1562
不久前,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器械代表诈骗案,并进行了一审刑事判决。
据判决书,被告人何永高,大学本科文化,案发前系安徽省某贸易公司(下称“公司”)业务员,2016年10月因涉嫌诈骗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后经检察院批准,由当地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经法院查明,何永高自2009年被聘请为上述公司业务员后,负责向舒城某医院(以下简称“医院”)经销同种异体骨、椎体融合器等医用器械。
2013年至2016年7月间,何永高趁医院管理、审核不严等方面的漏洞,虚增同种异体骨和椎体融合器数量,并在数份公司出库复核单上粘贴虚假合格证,或者重复使用其他同种异体骨或椎体融合器的合格证,由手术医生签名或由其代签名,到药剂科办理入库手续。
2013年、2014年、2015年、2016年分别虚增同种异体骨71盒、208盒、276盒、75盒,以上虚增销售价格为1750元的同种异体骨630盒,款1102500元;
2016年虚增销售价格为2275元同种异体骨56盒,款127400元;共虚增不同价格的同种异体骨686盒,价款1229900元。
2016年虚增销售价格为4550元的椎体融合器6盒,款27300元。
而后,何永高部分返销公司,部分在医疗器械展销会或在市场销售,非法获利20余万元。
另查明,2016年10月份,舒城县审计局在对医院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上述相关问题,认为此案可能涉嫌职务犯罪,遂将线索移交舒城县人民检察院。
同年10月13日,何永高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检察人员调查。同日,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舒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。事发后,被告人何永高主动退款48万元,余款由公司代为退赔被害单位。
本院认为,何永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采用虚假的手段,在经销医用器械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
案发前,何永高向公司、医院负责人承认骗取的事实,案发后,经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,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,其后对骗取的医用器械数量记忆模糊,予以辩解,不影响其构成自首的认定,采纳辩护人的意见;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,主动退还部分赃款,不足部分由公司代为退赔,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。
被害单位舒城某医院管理混乱,医务人员行为失职,给被告人实施犯罪提供可乘有机。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,可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何永高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被告人何永高退赔医院损失款1257200元(已退赔480000元)。(本文中的何永高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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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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